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院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术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院全体教学人员、研究人员、职员和学生等;也适用于以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法律法规

第三条  在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院的有关教学和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他国或地区进行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严格遵守所在国或地区及国际上相应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在治学过程中,要坚守严谨和诚信原则,应当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

(二) 在科研过程中恪守求真务实原则,不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等,自觉抵制沽名钓誉、急功近利、损人利己、自私自利等不良学术风气。

(三) 坚持文责自负的原则,对自主发表的任何形式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五)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引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引证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六)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七) 在参与各类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学术规范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建设。本规范将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

第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于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

第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