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进步,特制定《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其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院务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关于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方面的工作细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制定学院具体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
第五条 督促各系、部门和教研室做好学术道德、规范和学风方面的教育工作。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向院务会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 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 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三) 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 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 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 在反映个人学术情况时,虚报研究成果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
(七) 未按规定或社会科学研究惯例经学院或其他学术组织机构认定,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科研结论、数据、科学事实陈述;
(八) 指导教师作为学生学位论文和在校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管理失职,致使学生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九)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的泄密行为;
(十) 其他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九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术违规查处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负责主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项调查与认定,并依据调查认定结论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 本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向分管校领导请示,并进行调查;经调查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由本委员会尽快会同相关专家2-3人进行鉴定;专家鉴定结果确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由本委员会向被举报人通报并听取其申辩、解释;如果被举报人对专家所做结论有异议,由本委员会报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由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核查,对确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委员会将院学术委员会的处理建议上报院务会,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二)本委员会在受理举报过程中,须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三)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以回避。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其有关调查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前,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调查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在大众传媒上公开报道的我院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本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可以主动和相关媒体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权。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