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语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以及入驻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院应遵守并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工作职能部门,在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院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学院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并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及消防设备管理

第六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学院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责任书》,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责任,明确消防管理人员,并接受学院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学院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各部门、系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员工和新生的消防安全培训。要针对本单位的情况,以学院每年组织的集中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活动为契机,增强师生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认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始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第九条 学院每年11月上旬举行一次“11.9”消防日活动,学习、宣传消防法规、知识,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院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图书馆、档案室、观澜堂舞台、库房等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凡在以上各处确需动用明火的,须到保卫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 后勤部门在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后勤部门在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应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明列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要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对于小型基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安全验收以及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院内各单位、团体及校外单位经批准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预案,经审核通过并备案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除保卫处安排人员到现场监管外,主办或承办单位也应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坚持消、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1.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2. 禁止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纸屑等杂物;
  3. 禁止在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餐厅等公共场所吸烟;
  4. 在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灶具,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和使用电热壶、电饭煲、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棒等大功率用电器,禁止违规使用电热毯、电吹风、灭蚊器、蚊香等;
  5. 师生离开公寓必须切断天燃气开关,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楼道、楼梯及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保养和维护,严禁遮挡、损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现消防设施或器材有损坏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消防管理员或保卫处。

第三章 防火巡查与整改

第十七条  学院保卫处应对校园进行经常性消防检查,出现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各单位应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经常性、季节性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保卫处要及时掌握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加大对火险隐患的查处力度,需要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对需向学院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的,要按火险隐患整改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学院对难以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险隐患,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险隐患整改报告,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学院各单位发生火灾,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的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一条 起火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及时疏散人员,抢救人员和财产,任何部门、系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二十二条 学院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院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院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