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语学院 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业人才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我院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本院的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我院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院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维护我院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我院各部门、各系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我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院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我院颁发的其他进入我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我院,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我院。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我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进校采访前与院长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我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我院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我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我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我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我院。自行要求进入我院的或者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我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院长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入我院。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我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院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我院保卫机构报告,我院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我院。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或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场所,不得进入教学区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开展。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我院的教学、管理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我院不承担责任;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我院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不得随意接待异性来访,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我院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示等,应当张贴在我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广告、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我院团委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扰乱校园秩序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我院有权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我院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我院团委或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我院广播、电视设施。在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我院学生处、团委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我院学生处、团委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个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活动者应当在72小时前向我院教务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我院教务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至迟在举行时间的四个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我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我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我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我院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未经批准的商家和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我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