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语学院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和车辆规范停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园道路上的车辆和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二章 行人通行管理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主动配合保卫人员询问,按要求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五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和骑乘独轮车、平衡车等。

第六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不得相互追逐,不得运球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

第七条  未经学校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在道路及人行道上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占用道路的活动。

第八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应提前告知学校保卫处,在施工时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通行。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移动、拆除、损坏、遮盖路灯、监控设备、门禁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防护桩等交通设施。

第十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到开学、放假、新生报到等大型活动或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作出与校内交通路线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告知。

第四章 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学校装有车牌自动识别系统,已在本校系统中登记注册的车辆出入校门系统可自动识别。来访车辆需要经核查批准并在门卫处按要求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机动车进出校园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询问和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车辆应自觉遵守国家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放。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机动车辆限速为20公里/小时,非机动车辆限速为15公里/小时,进出校门和上课、下课等人流高峰时段车速限速5公里/小时。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减速带、弯道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喇叭。夜间,会车时需使用近光灯,在有路灯的情况下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车、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

第十六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需持有保卫处开具的出门条,并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指示、标识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 校园内人行道、楼寓出入口、消防通道、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条  学校办公楼地下车库为学校办公楼专用停车场所(靠图书馆一侧车位为校车车位),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停放。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进入学校的大型车辆、因举办大型活动需进入学校的校外车辆,使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办理临时出入手续,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二十条  校园内停放的车辆需按标准缴纳车辆停放保洁费。符合我校登记注册条件的车辆可按照《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机动车登记注册办理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学校教职工有责任约束家属遵守《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门禁系统采取纯车牌识别,存在约1%的错误识别属正常现象,一车一杆,需慢速通过,与前车保持3米以上距离,车辆不能正常识别时需配合保安人员修正车牌号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应配合保卫人员引导车辆进出、车辆停放、路上临检等工作,不得辱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  校内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外人员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园内从事非法营运、不服从管理乱停乱放或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车辆,学校保卫处将采取锁车、贴《四川外国语大学成都学院违规停车告知单》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备案,对备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已经在我院登记注册的车辆将从系统中注销车牌号,一年内年不予办理;对备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来访车辆将禁止进入校园。情节严重者,学校保卫处将会同公安、运管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迁移、搬离现场。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或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保卫处或交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保卫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抢救伤员,维护现场和交通秩序并协助交管部门调解和处理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单位或个人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其它相关管理规定或办法中涉及到校园交通管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成都外国语学院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