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外国语学院

电动车、摩托车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控制总量、减少存量,上牌管理、安全骑行”的基本原则,对校内电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动车包括是满足新国标要求且在当地交管部门安装正规牌照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以及电动助力车。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电动车,都将被视为“超标车”,禁止在校内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成都外国语学院校园内使用的电动车,凡进入校园的电动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与监督,负责电动车通行标牌审批、制作与发放。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后勤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电动车、摩托车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对师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绿色出行、安全出行;

(三)本单位管理使用区域进行违规充电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协助保卫处对本单位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

第三章 校园通行证办理

第七条 按照申请每台车配一个专用号牌,每个号牌只对应一个索引号,实现人车匹配。

第八条 年满18周岁的以上人员可以申请1台电动车通行证:

1.学校教职工;

2.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指经批准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

3.在籍在册学生持有的电动车须按照学校确定的时间登记在册,且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一下材料申办校园通行标牌:

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到后勤保卫处审批并签订《校园安全驾驶承诺书》后申办通行标牌(教师员工、学生到后勤保卫处进行备案,商家、后勤员工到后勤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该类车辆不需要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需考取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条 因配送服务、后勤保障、教学实验等业务确需使用电动三轮车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提供申请材料到后勤保卫处办理通行标牌申请。

第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教职工离职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注销通行证、禁止转让、租借电动车给其他人员。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车办理校园电子通标牌后方可在校内行驶。不得载人,如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限载12岁以下儿童。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车行驶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四条 办理通标牌的电动车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违规行驶或停放,不得转借、转租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不得有以下危险行为:

1、超速行驶;

2、并排占道行驶;

3、不按道行驶或逆向行驶;

4、佩戴耳机行驶;

5、行驶过程中接打、使用手机;

6、其他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车等交通工具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吊销通行标牌,取消车主办理通行证的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不服从校内管理者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不得使用电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九条 电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禁止在校内建筑的公共门厅、消防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车,后勤保卫处有权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 办理了通行标牌的电动车须在校园内指定充电位置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在室内外私自拉线充电。

第二十一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并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经全校公示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吊销通行标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废弃电动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车主日常须维护保养好个人车辆及通行证,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禁止故意损坏、涂画通行证。如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应当及时向后勤保卫处申请更换,否则视为无证车辆,禁止在校园内使用。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管制车辆注销校园通行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等措施,追究当事人责任。 

1.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办理电动车通行标牌的;

2.伪造或变造通行标牌,私下售卖、出租的;

3.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后勤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罚:

1.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的;

2.不按校内交通标识、标线行驶的;

3.不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停车区域的;

4.在校内超速行驶的;

5.未在指定集中充电位置充电的;

6.行驶过程中违规载人的;

7.噪音扰民影响校园秩序的;

8.其他违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首次违规将给予贴条提示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拖车)处理,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并在学校曝光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吊销校园通行标牌并取消车主办理通行标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超标和改装电动车、未办理通行标牌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后勤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若有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2024年5月11日